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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觀光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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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47 個常見問題

  • 本處辦理的規劃或研究報告電子檔已放置於「本處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政府資訊公開/研究報告」內,有興趣的民眾可自行參閱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本處企劃課詢問。
  • (1) 請至「本處行政資訊網/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轄區範圍查詢申請書,填妥後向交通部觀光署(106433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09號9樓)申請查詢。
    (2) 查詢是否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者,其查詢土地筆數10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350元;超過10筆者,每超過10加計新臺幣60元,不足10者,以10筆計算。
    (3) 申請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規費繳納方式:郵署匯票或即期支票(受款人:交通部觀光署),或以現金至觀光署 7 樓出納室繳款後,將收據影本併同申請書,送觀光署 9 樓收發室。觀光署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90號 7 樓。
  • (1)遊客如於據點內遇鏢客詐騙行為,可以電話直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連絡
    消保官,並告知受騙金額及相關內容,由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亦可告知本處據點
    服務人員協助處理。
    (2)另遊客於據點內遇人強行推銷物品,可反映本處駐警加以取締,可對販售人員依發展觀光
    條例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視情節輕重加以裁罰。
  • (1)本處為維護景點優質旅遊環境及品質,目前不開放申請設攤。
    (2)如在本處轄區景點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者,本處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
    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廣告物之設置,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設置,相關資訊可洽「台東縣民服務中心1999、089-347550」或「花蓮縣政府建設處03-8227171」查詢;如在本處經管景點內,則另需備文向本處提出申請辦理。
  • 在風景區內或國家公園保護區或自然保留區內的相關地質或岩石之構造及生成,有其稀有及獨特性,因此有賴共同妥善保護,後代子孫才能得以瞭解與欣賞。撿石頭的行為涉及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規定,該行為會造成海邊天然石頭數量減少,更有破壞天然景觀之虞,如欲將石頭攜帶出海關更會因安全考量,而被航警要求取出留下;希望遊客喜歡石頭,就以拍照方式作紀念就好,以免受人員勸導、取締而影響遊興。
  • 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於本處轄區沿岸撿拾漂流木,應經花蓮、台東縣政府公告開放自由撿拾後,方可依該公告規定內容撿拾。
  • 部分動物在受傷情況下具攻擊性或帶有病毒,如鼬獾,請遊客注意自身安全。如果是流浪犬、貓、鼬獾等,應通知動(植)物防疫所處理,台東(089)362011、花蓮(03)8227431;如果是保育類動物,可通知縣府農業處保育科處理,台東(089)343611、花蓮(03)8226050;若是鳥類,除可通知縣府保育科外,亦可洽各地野鳥學會協助,臺東(089)362011、花蓮(03)8339434。本處雖非動物保育主管機關,惟如在本處據點內,可通報遊客中心或管理站,由本處現場同仁協助處理。
  • 在本處轄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浮潛、潛水、水上摩托車、泛舟、立式划槳及獨木舟),應依據本處公告之活動注意事項,以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本處報備後才可經營。
    (1)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2)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3)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影本。
    (4)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5)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教練具備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法規資訊可由本處觀光網頁/旅遊導覽/水域遊憩專區/水域遊憩活動規範項下查詢,申請書表亦可由前項中下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核備申請書使用,活動時請確實遵守相關規範。另在颱風警報發佈期間,請配合相關單位管制措施,暫停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以維安全。
  • 目前本處轄管之小野柳遊客中心、水往上流、都歷遊客中心、阿美族民俗中心、成功海洋環境教室、三仙台遊客中心、八仙洞遊客中心、綠島遊客中心、北回歸線、奇美泛舟休憩區、奚卜蘭遊客中心、石梯坪工作站、花蓮遊客中心及秀姑巒溪遊客中心等14處據點皆設有AED,並取得AED安心場所認證,另綠島石朗、大白沙潛水區涼亭由當地業者自主設置有兩台A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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